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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代的盗版行为极其猖獗 政府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 时间:2023-04-23 14:55:32        编辑:宗皓        点击量:647次
  •        引言:
           盗版行为不仅在当代社会让人们苦恼,它还在古代出现,让古人对其头疼不已。自唐代以来,盗版业就开始盛行,到了宋代,更是发展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宋代的盗版行为极其猖獗,甚至胆大包天,像《刑统疏律》这类朝廷出售给民间的法令书籍都有人胆敢盗印出售,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名称,内容却是一模一样。连朝廷的书籍都有人敢盗印,更何况民间的普通文人,他们更是苦不堪言,深受其害。随着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狂,越来越多文人墨客的声誉和经济上遭到了极大的损害。北宋文豪苏东坡曾抨击“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南宋大儒朱熹甚至因为盗版欺人太甚的行为,更是想要“毁其板”。宋代的文人对自己的著作权意识已经开始觉醒,并逐步走向反盗版、保护著作权的道路。
           一、印刷术的升级,盗版行业伺机而起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继盛唐以后,宋代的文艺创作达到了新的高峰。宋朝的艺术与文学“百花齐放”,既有宫廷的审美风气,也有文人雅士的清新雅致,还有市井小民的大众文学。一时间,诗词歌赋、话本子、民间小说、戏剧、评书等流行文学风靡全国,尤其是以家庭琐事、情情爱爱、人物成长为主题的大众文学,在宋代受到广泛的欢迎。《宋史》当中曾有记载,在宋代初期就已经出现“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的现象。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兴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耕种已经不再是百姓们生活的主题,他们有更多、更好的办法可以养家糊口,而且他们的生活环境也在改善。
           对百姓们来说,物质上的满足已经足够了,所以他们就开始寻求精神上的慰藉。特别是在宋代统治阶级“重文轻武”思想的影响下,更多的百姓开始愿意相信“书中有金屋,书中有佳人”。所以,宋代的所有社会阶层,对印刷的书籍需求量非常大。除此之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宋代的文化领域也随之兴起,文人墨客们开始把自己无法施展开来的抱负写进自己的作品里,而天马行空的想象力也成为了宋代独有的文化特色。越来越多的文人墨客,开始通过售卖自己的书籍来赚钱。因此,宋代的文化产业已经逐渐走向了商业化,并且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与此同时,宋代的印刷技术已经发展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可以说是“日传万纸”。在宋代苏东坡的《李氏山房藏书记》中曾有记载:“近岁市人,转相摹刻诸子百家之书,日传万纸。”由此可以看出,宋代的印刷术无比发达,拥有这样强大的印刷能力,这势必造成印刷费用的大幅度降低。因此,各路盗版书商都在跃跃欲试,盗版生意也借此兴旺起来。
           宋代的盗版方法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在没有经过作者允许的情况下,用各种方法窃取到原作,然后请工匠临摹、雕刻出新的印刷雕版,然后再用新的雕版印刷出几乎一模一样的盗版内容,然后进行售卖。第二类,是把已经在卖的书买回来进行翻印,再出售。在那个时候,有很多文人墨客都会自己印刷自己的作品,然后由自己售卖。而那些从中获利的书肆和书贩子就会根据行情,哪些书更受市场欢迎,就把那些热销书回购,再私自翻印出售。第三类,则是更加卑鄙的做法,那些盗版书贩子没有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擅自将他们的作品拿去印刷,而且还会篡改书名和作者的名字,更有甚者会把原作品的内容改得面目全非。一些无良的书商,为了卖出一本无名之书,往往会在书上加上著名的作家的名字,让不知情的人误以为这本书是出自名家之手。所以,宋代无数文人墨客都对盗版商人的行径深恶痛绝:“心常恶,而不正。”在这样的形势下,文人和朝廷的利益受到了持续性的损害,古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渐渐被唤醒,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打击。
           二、版权保护措施屡出,盗版行径无路可走
           在版权保护方面,宋代对朝廷出版的书籍和私人出版的书籍采取了各不相同的保护手段。因为朝廷的书籍不仅是朝廷对百姓们进行思想教化的关键工具,它更是一个政府权威的象征,所以朝廷优先治理朝廷出版书籍的盗版现象。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宋神宗曾经颁布过一道旨意:“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言下之意,就是不允许民间私自印制朝廷的书籍,所有朝廷书籍的印制和售卖,都要交给司天监管理。因为这类书籍是朝廷自己发行的,所以这些书带来的经济收益都归朝廷所有,可以说是朝廷的一种收入来源。
           到了绍兴年间,宋代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印刷出书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因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审查制度。宋代的出版发行主要由国子监这一机构负责,它担负着一定的出版管理责任,对出版书籍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障著作权。《宋会要辑稿》一书曾有记载:“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板。”而对于违反这条法律的人,朝廷对举报成功的人“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可见朝廷执法之严格。
           对于民间私人出版的书籍,就采用“附牌记,发榜文,立公据”的办法。“附牌记”,是指将一本书的扉页、序言目录后、卷末、书页的边缘、书籍的封面,同现代书籍的版权记录页一样,在上面印有书籍作者的姓名、书名、印刷的时间、版刻的地点及收藏人,其主要功能是展示书籍版权。
            “发榜文”,就是像朱熹、苏轼这些文学大家一样,向朝廷提出保护自己的作品,《东都事略》中就有提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等类似的事情。一旦通过,就会有一份正式的文件出现在公告板上,提醒所有人不要再抄袭了,违者将受到严惩。
            “立公据”,是指国子监批准印刻者向朝廷提出的请求后,给其签发“公据”,以保证其著作权的安全。这种“公据”是用来证实书籍翻印的合法性,一旦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就可以将侵权者上报当地官府,并对侵权人进行问责。
           总体而言,尽管宋代尚未形成类似现代的版权法,其版权意识也仅仅是保护著作权和出版权的一个萌芽,但从封建特许权到著作权、封建君主对出版权的完全支配,到民间拥有“出版权”和“翻印权”的发展,都是一种历史上的进步,这为近现代著作权法律的诞生提供了现实和理论依据。
           三、宋代版权意识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对书籍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了古代人们著作权意识的产生和发展。而且,宋代的版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私人”与“官府”的双重保护,尽管最终没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版权保护制度,但是它的出现,为以后的版权保护法律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尽管朝廷发布了一系列的禁令以制止盗版行为,文人墨客也在积极维护自己的版权,但是对盗版的严厉打击依旧还是力不从心。这与几千年来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密不可分,人们为了所谓的“情义”假装对盗版行为视而不见;另一方面,中国幅员辽阔,通讯手段落后,作者只能了解当地的盗版现象,对于其他较远地区的盗版行为一概不知,给打击盗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该法令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十分理想,但仍然起到了很大的社会作用。
           在宋朝,从民间到朝廷,都形成了一套对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宋代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并非偶然,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它是宋代商品经济和印刷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对盗版的严厉打击,宋代文人创作的创造性成果得到了有效地保护,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他们自身创作的自觉和热情,催生了更多优秀的艺术文学的出现,并对以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小结:
           尽管现在的社会和宋代的社会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人们面对同样不齿的恶行时,他们的行为是一致的,而打击盗版就是典型的例子。
           保持文学作品的原创性既是法律上的必要措施,又是一种安抚广大原创者精神的有效途径。只有原创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盗版才会无机可乘、被摒弃,我们的社会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同时,我们也不得不佩服古人的聪明才智,他们的“防伪”之法,至今还在使用,只是变成了另一种新的形式罢了。
          参考文献:
         《宋会要辑稿》
         《刑统疏律》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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