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政区基本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乡(镇)三级,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东北三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北部边疆一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黄河中下游六省、直辖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
长江中下游七省、直辖市: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上海市
南部沿海七省、特别行政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福建省、台湾省
西北五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南五省、直辖市: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