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政商关系的高度概括。
当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正在逐步形成,但仍有少数“黑手”伸向企业。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2018年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蓝皮书显示,调查发现,目
案情
2012年5月,原江阴市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袁某驾车撞到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植物状态,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日后存在长期完全护理依赖。
2013年6月,江阴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护理期暂计算五年,不包括2012年10月29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并于2014年底全部执行到位。
2013年11月,快递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该公司,决定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为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
2014年5月,快递公司出具清算报告并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无债权债务。
2014年6月,快递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
2016年11月,刘某某再次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赔偿其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8万余元。
审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清算组未就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刘某某,导致刘某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刘某某主张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江阴法院在依法核定刘某某各项损失后,判决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赔偿刘某某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何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调解结案。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事故发生后已起诉赔偿并经本院判决,因此,刘某某属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就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刘某某,导致刘某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刘某某主张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何某甲、丁某某辩称公司系公告注销,并未违法,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公告及书面通知系并列关系,均属于清算组的法定义务,不得仅以公告替代对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否则将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有些企业负责人或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在公司经营不善或面临巨额债务时,为了逃脱债务等法律责任,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注销公司,认为公司一旦注销就不复存在,也就不需要再偿还债务了,故而这些公司股东经常是不经清算或虚假清算违法注销公司,殊不知违法清算的结果是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股东违法清算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各企业成员,应妥善处理公司债务,积极面对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还款计划,如一味想着如何逃债,只会得不偿失。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应当讲信用、守规矩,只有人人坚持诚实守信,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点亮社会诚信之光。
前政商关系“清”的程度有所提高,但涉企服务中“轻型”腐败行为、不当行为和不作为等仍不同程度存在,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困扰。一些党员干部在涉企服务中或无理刁难、索要好处,或迫使企业购买关联企业产品,或迫使企业缴纳培训费、咨询费、赞助费等,或要求企业帮助其亲朋好友安排就业岗位,或以无政策依据为由不办事……相对于明目张胆的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这类行为涉及利益小、行为隐蔽,看似比较“轻”,但危害大、影响远,必须坚决惩治。
1 方式五花八门,冲着的都是“利”
中国社科院蓝皮书披露,在一次面向部分中小企业主的问卷调查中,72.9%的受访企业表示,在2016年办理企业经营关键事务时不需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67.5%的受访企业表示,2016年逢年过节时也没有给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赠送礼品礼金的企业中有44.4%表示,2016年比2015年赠送人数减少了。这表明,在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之下,营商环境正变得越来越清朗。但也有13.8%的企业表示赠送人数增加了,其中不乏有些党员干部从明里转为暗里、变着法子向企业伸手张口,腐败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冲着的都是“利”。
办事效率“跟着钱走”。不管是项目审批,还是税收减免,办理时间上总有“弹性空间”。有的干部面对企业诉求微微一笑,没有好处磨磨蹭蹭慢慢办,尝到甜头便优先快办。去年8月,中部某省会城市一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因收受“好处费”而被查处。这些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核登记时与中介机构串通一气,根据中介机构事先提供的信息,他们有针对性地给予插队办理、优先办理、加快办理,从中收取“好处费”。
费用报销“移花接木”。在正风反腐的高压下,少数醉心于吃喝玩乐的党员干部,走起了“小道”、念起了“歪经”,或是以工作之名长期借用企业车辆,或是把吃喝费用“移花接木”到关联企业报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食营运管理中心原主任兰国宝,因长期在企业报销费用和违规使用企业车辆而被查处。因严重违纪已被开除党籍的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迟捷,其违纪行为之一,就是打着业务需要的“幌子”,在下属企业的邮轮上违规公款吃喝。
兼职取酬“暗度陈仓”。对于一些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中央早已有明确规定,划出了纪律“红线”。但有的党员干部依然热衷于在企业“挂头衔”“戴帽子”,违规取酬。贵州省去年曾通报多起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主要集中在持续多年在关联企业违规兼职,并以加班、交通、通讯补贴和节日慰问金、奖金等名义违规取酬,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手。
2 涉企“轻型”腐败,危害却不“轻”
无论是逢年过节收点“意思意思”,还是多少不拘的私人费用报销,或者是违规使用企业车辆……这些行为,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危害却不小。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周晓东认为,“收点好处费加速办事进度,看似是小事,其实是对营商环境的无形破坏。涉企部门本应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但少数人的‘从中作梗’,不仅给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带来阻碍,甚至会使前来投资的客商失去信心和信任。”
“在高压态势下,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越来越少。但不乏少数人把违规费用转嫁到下属企业或者有关联的服务企业,这是‘四风’问题的新变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叶质柱说,“此风若长,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是种负担;另一方面,对于作风建设的成果是一种消解,必须坚决刹住、堵住漏洞。”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那些伸向企业的“黑手”,不管是额外收取这费那费,还是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都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成长,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郭志诚说:“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跟着市场形势走的,政府的角色应当是‘服务员’和‘店小二’,而不是‘官老爷’。一旦角色发生错位,从服务者变成伸手者,从‘店小二’变成‘掌柜’,对企业的打击和伤害将是巨大的。”
3 斩断“黑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对涉企“轻型”腐败,需要运用辩证思维综合分析。涉企“轻型”腐败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法纪意识不强,但也与有些企业主动“投桃报李”不无关系。因此,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当双向发力。
前不久,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公职人员在与企业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针对具体问题列出“十个不得”:“不得吃拿卡要,不得私借车辆,不得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馈赠,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干扰生产经营,不得增加负担,不得接受聘任,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红包、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不得借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十个不得”,条条都是“干货”,是要求,更是“红线”。
调查发现,有的基层涉企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利用所掌握的政策信息和资格条件从企业谋求利益。对这一问题,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副研究员郭静、王红艳支招:“改进基层政府服务质量,减少政策执行的‘灰色空间’,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特别是针对当前该方面的薄弱环节——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要加大工作力度,探索新的方式和机制。”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高新区纪工委书记饶琨妮认为,解决涉企“轻型”腐败,既要对苗头性问题冒头就打,更要加强监管,扎牢制度笼子,多部门积极配合发力。
党员干部与企业打交道,就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江西省玉山县纪委常委熊名峰说:“既不能距离太远,对企业的困难和诉求不管不问;又不能走得过近,把企业当成自己的‘摇钱树’和‘取款机’。党员干部在和企业相处时,要想做到‘亲’而又‘清’、‘ 清’而又‘亲’,关键是要心中有纪律、脑中有根弦,否则就容易在诱惑面前迷失。”
当然,企业也应自觉“洁身自好”。不能为图方便走后门,就曲意逢迎去跟党员干部套近乎、拿钱拿物送“糖衣炮弹”,而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正当寻求政策范围内的优惠和便利。否则,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认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需要政府官员做到既“亲”又“清”,同时也需要民营企业家做到既“亲”又“清”。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党员干部向企业伸“黑手”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让乱伸手者付出代价,使想伸手的受到震慑,用严厉的惩处倒逼党员干部遵纪守规,恪守“亲”“清”之道,促成良好政商关系的形成。(林少凡 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