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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明代卫所军户制度(三)
  • 时间:2019-07-22 16:46:16        编辑:xinzheng_b        点击量:2822次
  •        产生于明中期的营兵制对卫所也有很大的瓦解作用。

           以督抚总兵为首的战时军事体制的创立,是明代军事制度的重大调整。 这些军事官员所领之兵的组织形式,也完全有别于卫所,这就是营兵。营兵是由从募兵和卫所兵种选出来的精壮之士组成,因而有很高的作战能力。但它抽走了卫所兵的精英,对卫所而言,是不利的。

           总督、巡抚所统之兵称标兵,往往有一营或数营。总兵及副参游守所统之兵,均独立为营。营伍设置及人数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其人数一般是随领兵官职位的高低而变化的。嘉靖时的宣府镇,正兵营,由总兵官统领,官军5000人;奇兵营,副总兵统领,兵3000;旧游击营,由左游击将军领兵3000;新游击营,右游击将军领兵3000;总督军门标下游兵3000;巡抚标下800人;五路参将营兵各3000人;极冲要处守备19处,各领300人;次冲要处守备9处,各统200人。

           营兵的来源,一是募兵,一是卫所军。明中期以后的募兵除少数部分由卫所带管外,主要部分均充任营兵,可以说营兵是以募兵为主。卫所军转为兵,有两种途径,一是私投为兵。募兵待遇优厚,卫所兵纷纷投充为募兵,辽东经略熊廷弼指出: 旧军以粮薄纷纷弃伍投充新兵,旧营伍无一处不乱。

           第二种途径,也是最主要的途径,是抽调卫所军到营而转为营兵。嘉靖时,已有 抽边军丁补兵之议 ,理由是: 时当事者以军与民壮并无在食粮之额,用以充抵民兵,则兵数不亏,饷数自减。盖于总参新法中仍参用军武,存卫所初建议,兵制有变而得其善者,此制也。

           由于卫所军经常被抽选为兵,从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 军兵.嘉靖末,嘉兴府郡城五营民兵及守台乡兵,以次裁革,止存募兵三营及 抽选海宁卫所军兵二营 ,每营设队什长,俱属兵备及参将统调。这种军兵,多出现于嘉靖倭患平息之后,以募兵费饷,故汰兵选军, 于原在食粮之额,加至一石,但仍比募兵省费用。

           由卫所调出之军,在营则为兵,统辖、使用、饷给等均不同于卫所军。 但若回卫,则仍为卫所军。我们从下面班军的情况,即可清楚地看出其双重身份。嘉靖三十三年,总督京营戎政平江伯陈青,同兵部尚书聂豹争班军职掌,相持不下,明世宗命科道官议之,于是议定: 自今班军上班,由都司送部,由部到营,该营不得而先。盖军未上班,是为外卫,外卫固属之本兵(兵部),使营中先收,孰从而知其多寡虚实之数?班军下班,由参将送总督,总督咨兵部,该司不得先。盖班军未下班,是为营兵,营兵悉隶于戎政,使该司先收,孰从而知其到否?是以属营为兵,属卫为军。

           营兵渐渐代替了卫所军,兵主战,君主守或屯, 兵御敌而军坐守,兵重军轻,军借卫于兵,壮军乃复充兵。“自嘉靖始,募兵在明军中的比例日益提高,由募兵和卫所军士中抽选的精壮组成的营兵成为战争的主要承担者,卫所军退居次要地位,主要承担一般性的防守任务,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营兵的预备役队伍。”《明书》指出: 厥后卫所军第征屯租,而操练全废,军归农,不习兵。但营兵仍为因战事而设的军事组织,流动性很大,随战事调发,没有固定的驻地,事毕裁革,募兵归乡务农,卫所军还卫。营兵制并没有彻底取代卫所,卫所制一直存在到明朝灭亡,清初改卫所军为屯丁,卫所制作为一个军事组织才彻底消失。 总之,明代卫所制度是处于一个慢慢分化瓦解的状态。卫所制本身所具有的很多特点,比如军籍制、清勾、世袭等,在明初战事吃紧时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弊端。可随着历史的发展,卫所制的弊端暴露无遗,卫所军士益发颓废,再遇战事就只能依靠募兵作战了。而募兵制和营兵制的存在,一方面不断地渗透和威胁着卫所制,另一方面,很多卫所兵尤其是精壮的卫所兵加入到募兵营兵行列,减少了卫所兵的数量,消弱了卫所兵的质量。而此时的军户屯田私有化的转变,又使卫所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而,就军事上而言,卫所制走向衰落也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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