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礼记》中就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意识是农副产品不当时令及果子未成熟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以防止食品中毒。到了经济繁荣的,愈发严格,当时来说可以算是规定相当详细和严格。
唐代法律《唐律疏议》里规定:出售腐败变质的食物给其他人,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某种疾病的,劳改一年,同时“赎铜与病家”,也就是赔偿人家医药费。如果导致购买方死亡,处绞刑,同时把家产的一半充公,剩下的一半赔偿给死者家属。(死刑、没收财产、赔偿).
到了明朝,嘉靖三十三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
皇家的食品安全更加高度重视
我们翻翻《宋刑统》和《唐律疏议》就知道了:“拣择不净,徒一年;进御不时,徒一年;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不品尝者,杖百;误犯食禁,绞。
意思就是说,在御膳房里做勤杂工的家伙,如果择菜择得不干净,或者淘米淘得不干净,判处该勤杂工一年劳改;御膳做好,负责传的小太监,如果耽误了工夫,以至于御膳不太新鲜了,判处该小太监一年劳改;要是办膳的御厨不小心,使御膳里出现苍蝇或者老鼠屎什么的,判处该御厨两年劳改;御膳端到皇帝跟前,在旁边侍候的小太监得先尝一遍,如果偷懒不尝或者少尝一样,这个小太监得挨一百大板;如果御厨配菜不得其法,不按既定的营养配方烹调,使皇帝吃出了毛病,那就得判该御厨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