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bai婚姻法中央人du民政府委员会
(1950年zhi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dao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zhuan人民政府委shu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