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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 时间:2025-09-15 21:51:00        编辑:陈心正        点击量:1058次
  • 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重点部分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联合命题科目。

    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应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招生单位学科专业优势,分别重点面向相关行业企业一线优秀在职科研或技术骨干、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展选拔,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均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略)

    第三章 报名(重要部分)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7年招生起,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业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3)、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4)也须符合上述两项报考条件。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2.符合有关试点高校面向残障考生开展单独考试相关报名条件的人员。

    第十八条 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的有关专项计划外,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命题


    第五章 初试

    第三十二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3个门类学术学位,及体育、应用心理、博物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中医、医学技术、针灸等12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

    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选择使用上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其中,12月20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12月20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12月21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12月21日14:00开始,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工作方案(含补考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补考原因及补考时间、地点等信息),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并在其指导监督下组织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第六章 评卷(略)

    第七章 复试(主要部分)

    第四十六条 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招生单位应对复试考核总成绩设立合格标准,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部分学科专业特点对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以及有关照顾专业(指工学、教育学照顾专业,具体范围由教育部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发展需求、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下同)单独划线。

    第四十九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的总成绩、单科成绩要求,含有关专项计划,下同)等。

    第八章 调剂(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yztj)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

    第十章 录取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考试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一般不低于50%,具体由招生单位自定;对于调剂考生的综合成绩构成,招生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优化调整。

    招生单位要在录取工作中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单位录取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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