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10余年来,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和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滞后、内容笼统、条文粗疏、可操作性差等基础性的缺陷。
1、立法指导思想滞后,难以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依据逐渐不能适用于现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许多条款无法执行,立法目标难以实现。如目前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13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以及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述这些规定无一不体现了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从根源上讲是“养儿防老”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但中国计划生育长期推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抛弃“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的落后观念。因此,在立法精神上,两者是相互矛盾的;从实践上来看,如果老年人口主要依靠家庭照顾,就意味着平均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要照顾两个老年人口,对大部分家庭来说构成了严重的负担,势必影响司法效果。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畅。中国现有保护老年人口特殊权益的立法,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多散见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之中,尚未形成完整完备的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中国的宪法、民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对老年人口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体现。但这种散见式立法对保护老年人口特殊权益是极其不利,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人口老龄化现象不够严重、物质条件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先后颁布并实施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都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老年人口特殊权益方面日渐显露其局限性。
3、老年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如中国刑法规定把子女拒绝抚养老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定为遗弃罪,把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定为虐待罪,且规定虐待罪须告诉才处理,而遗弃罪不须本人告诉可由检察机关起诉。这就意味着只有在遗弃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的恶劣程度时,有关机关才会主动出面干预;如果情节轻微,有关机关不会主动干预。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老年人。在对企业、单位侵害老年人权益上就更为宽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指导性条款过多,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全面,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低,司法机关在维护老年人口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因此,从整体上讲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立法指导思想到它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有关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规定的关系问题以及实践执行效力方面,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没有明确,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较低。
1、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面对朝阳区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现状,部分部门和领导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缺乏做好老龄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宣传还不够深入和普及,特别是各类学校对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还未形成常态,全社会对老年群体的关心和重视程度不够,尊老敬老的氛围还不够浓厚。
2、、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老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但专职从事老龄工作的人员较少,这种现状已经与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和工作需求不相适应,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3、、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居家养老工程急需大力推进。全区目前社会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仅能满足12%有愿望的老年人入住。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社会养老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设施不足的问题将日益凸显。据调查,目前有88.4%的老年人希望居家养老,但现有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队伍和服务制度与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差距很大,亟待大力推进。
一、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社会宣传力度。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要扩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多种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尊老爱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良好风尚。
二、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完善“大老龄”工作格局。要积极探索成员单位协同履行涉老工作职责的途径,通过建立学习培训、督查、工作通报、考核、奖励等制度,促进成员单位老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大老龄工作格局,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适 应新形势下全区老龄工作的实际需要,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在街乡一级设置专人从事老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增强老龄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大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的培育和建设力度,发挥其作用,在社区(村)层面为老年人解决更多的实际生活问题。
四、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大居家养老工程推进力度。要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尽快制定朝阳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高、中、低不同标准加快建设步伐,以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社会养老的需求。要在总结居家养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宣传推广老年人小饭桌、日间照料室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打造专业服务队伍,规范服务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补助标准和服务质量,加大居家养老工程推进力度。要把老龄事业发展列入“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和工作要求。要在老龄事业经费按人口比例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乡两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确保老龄事业发展需要。
五、加强对老年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促进老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做好老年人需求市场的调研,发挥在老龄产业中的指导作用,制定老年人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同时,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服务设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统筹发展”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推动老龄事业的社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