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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简介
  • 时间:2019-04-26 15:49:36        编辑:xinzhengjiaoyu        点击量:4556次
  • 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特首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行政长官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后,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行政长官是曾荫权。他于6月16日成为行政长官补选中的唯一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自动当选,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并于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


    2007年3月25日,曾荫权以高票当选第三届行政长官人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2日签署国务院第490号令,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职。


    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首轮投票结果揭晓,梁振英以689票胜出,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人选。[1]


    2017年3月26日,林郑月娥在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中胜出,其得票已超过选举条例规定的600张有效选票。[4]


    职务责任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参选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


    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历任长官


    任期 行政长官 生卒 当选日期 获任命日期 正式任期

    1 董建华 1937年7月7日- 1996年12月11日 1996年12月16日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 董建华 1937年7月7日- 2002年2月28日

    2002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5年3月12日辞职)

    曾荫权

    (补任)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 2005年6月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 曾荫权 1944年10月7日- 2007年3月25日 2007年4月2日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 梁振英 1954年8月12日- 2012年3月25日[2] 2012年4月10日[3] 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注:


    1、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因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由当时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


    2、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间,因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参选行政长官竞选,由当时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理行政长官。


    3.关于其他由于行政长官因公务﹑休假等事故产生的署任期间,并没有包括在上表内。


    折叠编辑本段离任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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