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特首,葡文:Chefe do Executivo)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主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澳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以及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2009年7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唯一候选人、五十二岁的前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以282票成功当选,成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人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17日签署第655号国务院令,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4年12月20日就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李克强总理签署了该国务院令。
产生办法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员选出,并须要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2004年时数目为300人)半数选票才可以成功当选。当选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任命。2014年选举委员会委员数目会增至400人。
行使职权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历任长官
何厚铧
分别于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担任第一、二届行政长官。
何厚铧:1955年3月生于澳门,广东番禺人。在澳门完成小学教育后,1969年去加拿大留学,1978年获多伦多约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81年获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和特许核数师专业资格,1982年从多伦多的会计师行调到香港工作,1983年返澳门工作,任大丰银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1988年开始担任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职务。
崔世安
2009年7月26号,崔世安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1957年1月出生于澳门,取得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城市卫生管理系优等学士、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大学医务管理学硕士及公共卫生博士学位。
1992至1995年担任第5届澳门立法会议员、澳门特区政府属下青年委员会委员、环境委员会委员。在教育工作方面,曾任镜平学校校长、镜平专业进修中心校长。崔世安曾为澳门多个社会团体服务,分别担任同善堂值理及医务部部长、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常务董事、澳门镜湖医院员工青年会会长、澳门眼库基金会董事、澳门护理人员协进会名誉会长。
崔世安也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澳门青年商会总会会长(1991年)、澳门青商资深协会永远会长、澳门弱智人士服务协会监事会主席、澳门管理专业协会副会长。
1999年8月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
2004年12月4日再被任命为特区第二届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